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09年度,5號
MLDV,109,司家催,5,2020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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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催字第5號
聲 請 人 程光儀律師(即被繼承人徐國財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徐國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徐國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 年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徐國財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 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 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 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徐國財(男,民國00年0 月00 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 苗栗縣○○鄉○○村00鄰○○○00○0 號)業於108 年3 月 19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於108 年11月28日以108 年度繼字 第25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 1179條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卷宗,經 核尚無不合,爰定公示催告期間准許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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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