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9年度,1號
MLDM,109,原訴,1,2020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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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湘寧




選任辯護人 江錫麒律師(法扶律師)
選任辯護人 柯宏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江湘寧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許蓓雯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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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