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6號
TNDV,105,建,6,2020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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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源坤 
      蕭經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柏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
度建字第6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蕭源坤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5,309元
蕭經鴻之上訴利益金額為488,000元,蕭源坤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1,844元、蕭經鴻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其二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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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