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90號
TPDV,109,司促,1990,2020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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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金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參佰玖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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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