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124號
TCDV,109,司促,4124,2020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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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2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林藍淑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陸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另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
  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臺幣
  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
     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合併許可,更改名稱為「元
     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
     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 債務人林藍淑梅於94年6月30日向聲請人(原大眾銀行)
     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5454-1140-0002-0205)之信用
     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
     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
     清償日止給付利息按延滯第1個月以300元,延滯第2個
     月以400元,延滯第3個月以500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
     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林藍淑梅共消費簽新臺幣13,627元,但於後即未
    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
    計新臺幣15,963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應收帳款入帳明細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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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