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28號
債 權 人 劉麗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進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黃林市、劉榮彬、蔡志尊、劉林素珠、黃慶榮等5人
投資額共「13,604,654元」記載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債
權讓與契約書5人投資額共14,724,654元不相符)。
㈡請求原因及事實二、聲請人對於匯智開發公司之債權總額
39,311,331元是否有誤?
㈢確認請求金額18,983,323元是否有誤?
㈣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資料(如:存證信函
影本及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