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76號
原 告 陳冠樺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被 告 游琦棻
游璨陽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柏劭律師
被 告 何秋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宏銘
被 告 郭進豐
楊秀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文献
被 告 劉鎧瑋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詹妙嘉
被 告 施慧芬
劉國雄
徐銀鳳
葉啓進
游智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游淵煌
被 告 謝銘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明貞
被 告 林隆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益陽
被 告 劉國華
洪阿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至七項關於「邱厝仔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邱厝子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