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576號
TCDV,107,訴,1576,2020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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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76號
原   告 陳冠樺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被   告 游琦棻 
      游璨陽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柏劭律師
被   告 何秋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宏銘 
被   告 郭進豐 
      楊秀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文献 
被   告 劉鎧瑋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詹妙嘉 
被   告 施慧芬 
      劉國雄 
      徐銀鳳 
      葉啓進 
      游智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游淵煌 
被   告 謝銘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明貞 
被   告 林隆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益陽 

被   告 劉國華 
      洪阿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至七項關於「邱厝仔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邱厝子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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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