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32號
CTDV,109,司促,1632,2020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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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衣宸(原名:林秀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伍仟肆佰捌拾玖元,
  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伍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
  四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玖萬
  捌仟伍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
  伍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衣宸於92年10月0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約定債務
  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
  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並請領信用卡使用,
  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
  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另借款新臺幣 150,000元
  整。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
  務之本﹝利﹞息共計 965,489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
  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
  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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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