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370號
TYDV,108,除,370,2020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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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合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2 月5 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7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 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76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 年8 月20日公告於法 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 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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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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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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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震鋒科技有限公司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東│108年8月31日 │35,049元 │AA四一二五八0七│合盟│
│ │張建益 │內壢分行 │ │ │ │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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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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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鋒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盟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