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048號
TYDV,108,補,1048,2020021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48號
原   告 張玉錦
      陳龍珠
      溫德郎
      黃宇堂
      張佑銓
      邱盛豪
      陳旼韡
      楊毓真
      陳家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羅日雅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請被告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
、特休未休工資及積欠工資,依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
第3款規定,其裁判費應適用起訴時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
定,就請求給付工資部分暫免徵收1/2,是本件應對原告各徵如
附表所示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
│附表                   │
├───┬─────────┬───────┤ 
│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
│   │新臺幣      │       │
├───┼─────────┼───────┤
張玉錦│資遣費344,073元  │5,010元    │
│   │工資235,000元   │       │
│   │共579,073元    │       │
├───┼─────────┼───────┤ 
陳龍珠│資遣費98,839元  │1,600元    │
│   │工資93,217元   │       │
│   │共192,056元    │       │
├───┼─────────┼───────┤
溫德郎│資遣費41,575元  │1,160元    │
│   │工資119,696元   │       │
│   │共161,271元    │       │
├───┼─────────┼───────┤
黃宇堂│資遣費27,083元  │500元     │
│   │工資64,837元   │       │
│   │共91,920元    │       │
├───┼─────────┼───────┤
張佑銓│資遣費54,199元  │1,160元    │
│   │工資97,903元   │       │
│   │共152,102元    │       │
├───┼─────────┼───────┤
邱盛豪│資遣費42,409元  │830元     │
│   │工資82,847元   │       │
│   │共125,256元    │       │
├───┼─────────┼───────┤
陳旼韡│資遣費6,089元   │500元     │
│   │工資38,992元   │       │
│   │共45,081元    │       │
├───┼─────────┼───────┤
楊毓真│資遣費47,398元  │830元     │
│   │工資82,307元   │       │
│   │共129,705元    │       │
├───┼─────────┼───────┤
陳家麒│資遣費5,683元   │500元     │
│   │工資39,066元   │       │
│   │共44,749元    │       │
└───┴─────────┴───────┘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羅日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羅日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