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92號
SLDV,109,除,92,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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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葉天樞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4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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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