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95號
原 告 林岳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傳奇美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633,4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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