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8年度,11號
SLDV,108,婚,11,2020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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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1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複代理人  莊文玉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育杉律師
      徐靜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
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 年4 月13 日下午3
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家事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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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