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11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複代理人 莊文玉律師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育杉律師 徐靜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 年4 月13 日下午3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家事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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