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小字,108年度,1134號
CCEV,108,潮小,1134,202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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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潮小字第113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送達代收人 李仁傑 
被   告 郭昭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773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1 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89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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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