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315號原 告 張天來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被 告 薛葉美華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9 年3 月16日星期一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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