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8年度,315號
TLEV,108,六簡,315,2020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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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315號
原   告 張天來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
被   告 薛葉美華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9 年3 月16日星期一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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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