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簡字第56號
原 告 張淑怡
許碧珠
鄭育慈
董振興
陳李黎容
蔣建森
王李玉雲
劉連娣
吳劉連招
曾琪惠
郭辛田
郭黃金
陳宗成
游佩甄
羅美雄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秀珠
被 告 長虹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健溏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長虹園藝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本院
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渠於民國(下同)109年1月16日已繳 納裁判費,特提起抗告。」等語。
二、經核:抗告人已遵期繳納裁判費,有收據可佐,其抗告聲明 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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