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勞簡字,108年度,56號
SJEV,108,重勞簡,56,20200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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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簡字第56號
原   告 張淑怡 

      許碧珠 
      鄭育慈 
      董振興 
      陳李黎容
      蔣建森 
      王李玉雲
      劉連娣 
      吳劉連招
      曾琪惠 
      郭辛田 
      郭黃金 
      陳宗成 
      游佩甄 
      羅美雄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秀珠 
被   告 長虹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健溏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長虹園藝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本院
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渠於民國(下同)109年1月16日已繳 納裁判費,特提起抗告。」等語。
二、經核:抗告人已遵期繳納裁判費,有收據可佐,其抗告聲明 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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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虹園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