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310號
TNDV,108,除,310,2020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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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施凱即施錫勲之繼承人

      施堯即施錫勲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雪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5月8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 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 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 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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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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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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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46226-7 │1 │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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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90107-4 │1 │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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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105293-5 │1 │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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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116642-0 │1 │3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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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