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64號
TPDV,109,司促,564,2020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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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千山淨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子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戴爾文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承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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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山淨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戴爾文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