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39號
TCDV,109,補,139,2020010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   告 種籽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宥諭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1/1頁


參考資料
種籽地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