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171號
TCDV,109,司繼,171,202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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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胡彥文 



      高業筌 

      高郁晴 



聲 請 人 胡順  




      胡坤風 



      胡添祥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胡明炎於民國108年10月19日 死亡,聲請人胡彥文高業筌高郁晴為其孫,聲請人胡順胡坤風胡添祥為其弟妹,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 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拋棄繼承 聲明書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 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 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 法第1138、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 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胡明炎於108年10月19日死亡,聲請人 胡彥文高業筌高郁晴為其孫,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 繼承人,聲請人胡順胡坤風胡添祥為其弟妹,屬第三順 位繼承人,固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胡明炎之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為證。惟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繼 承人中,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有胡智雄胡秋敏胡淑華胡智隆等人。而上開繼承人中,除胡智雄、胡秋 敏、胡淑華已於本案中聲明拋棄繼承外,尚有胡智隆未為拋 棄繼承,此有前揭書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親等較近 及繼承順位在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胡智隆既未為拋棄繼承或 喪失繼承權,是聲請人胡彥文高業筌高郁晴胡順、胡 坤風、胡添祥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 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胡彥文高業筌高郁晴胡順胡坤風胡添祥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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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