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530號
TCDV,107,重訴,530,2020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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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30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葉昭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
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530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132,6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2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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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