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30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葉昭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
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530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132,6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2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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