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原 告 小泉達也
唐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複代理 人 莊文玉律師
被 告 吳國精
訴訟代理人 洪舒萍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2月10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
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關於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自民國91年8月27日起
至返還日止之無償配股及股息」部分,其聲明請求之內容不
明確,原告應於二週內具狀陳報該等無償配股及股息之具體
內容(並請依各該年度配股及股息之股數或金額制作明細表
)及所憑證據為何(繕本《含證物影本》請逕寄送對造訴訟
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