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01號
TCDV,107,重訴,101,2020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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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原   告 小泉達也

      唐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複代理 人 莊文玉律師
被   告 吳國精 
訴訟代理人 洪舒萍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2月10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
  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關於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自民國91年8月27日起
  至返還日止之無償配股及股息」部分,其聲明請求之內容不
  明確,原告應於二週內具狀陳報該等無償配股及股息之具體
  內容(並請依各該年度配股及股息之股數或金額制作明細表
  )及所憑證據為何(繕本《含證物影本》請逕寄送對造訴訟
  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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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