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95號
CTDV,109,司促,895,202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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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9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劉芷均(原名:劉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肆佰肆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柒仟零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芷均於民國89年12月12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VISA CARD:NO: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
     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
     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
     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
     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
     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
     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
     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
     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3年7月4日止共消費
     簽帳107,091元整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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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