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維修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2號
PCDV,109,補,52,2020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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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廣力企業行


被   告 張行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4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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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