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盛元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隆元
被 上訴人 成益紙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添裕
被 上訴人 駱家帆
駱進財
駱敬偉
陳雄治
葉自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88 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
,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伍萬貳仟玖佰伍拾元,【計
算式: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地價
為63,500元/ ㎡×71.7㎡=4,552,9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陸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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