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88號
PCDV,108,訴,288,2020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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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盛元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隆元 
被 上訴人 成益紙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添裕 
被 上訴人 駱家帆 
      駱進財 
      駱敬偉 
      陳雄治 
      葉自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88 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
,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伍萬貳仟玖佰伍拾元,【計
算式: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地價
為63,500元/ ㎡×71.7㎡=4,552,9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陸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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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元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益紙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