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38號
PCDV,108,補,538,2020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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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3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鄧介榮 

被   告 何溪泉 
被   告 何寶精 
被   告 何林美容
被   告 林美娥 

被   告 何政勳 
被   告 何政憲 
被   告 何慧玲 
被   告 林昭群 
被   告 賴何登志
被   告 王姿倩 
被   告 何秀卿 
被   告 何錦秀 

被   告 張愛珠 
被   告 何文斌 
被   告 何定遠 
被   告 何秋玫 
被   告 江文欽 
被   告 江曾秀珍
被   告 江程林 
被   告 江月桂 
被   告 江莉蓁 
被   告 江麗惠 
被   告 江正木 
被   告 江東益 
被   告 廖江金滿
被   告 江陳水玉
被   告 江楨榮 
被   告 江昌憲 
被   告 江昌勳 
被   告 江宗益 
被   告 江麗玲 
被   告 杜林雪慎
被   告 林雪琴 
被   告 林昭成 
被   告 林雪惠 

被   告 林昭群 
兼上開林雪慎、林雪琴林昭成林雪惠林昭群
訴訟代理人 林昭鑫 

被   告 許振誠 
被   告 許卉沄 
法定代理人 吳玲嘉 
被   告 許偉勝 

被   告 郭宗明 

被   告 鍾宏倫 

被   告 呂富士 
被   告 呂世明 
法定代理人 王玉如 
被   告 呂世吉 
被   告 江昌燁 
被   告 江昌興 
被   告 曾麗秋 
被   告 林昭鑫 

被   告 江昌祺(即江登樟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江昌翰(即江登樟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江張維(即江登樟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江麗娟(即江登樟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江怡臻(即江登樟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江怡璇(即江登樟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江韋蓉(即江登樟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何鋌基(兼何恭子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何鋌周(兼何恭子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何鋌煌(兼何恭子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何鋌誥(兼何恭子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何珮綺(兼何恭子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何純淑(兼何恭子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
原告起訴代位債務人江昌輝分割其與被告共有之新北市○○區○
道段000地號、板橋區重慶段476、479、543地號土地(下合稱系
爭土地),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代位之江昌輝就上開
土地應有部分價值為據(參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
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
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次查,依系爭土地登記謄本所示附表土
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見本院調字卷第37、53、68、83頁),
並以原告所陳江昌輝之應繼分比例為112分之1(見本院卷㈡第37
7頁)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萬1,58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竣仁

附表:
┌──┬────────┬───────┬────────┬─────┬──────────┐
│編號│土地      │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  │江昌輝應繼│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
│  │        │       │        │分比例  │四捨五入)     │
├──┼────────┼───────┼────────┼─────┼──────────┤
│1  │新北市中和區國道│707.2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2萬1,8│112分之1 │2萬1,829元×707.22平│
│  │段373地號土地  │       │29元。     │     │方公尺×1/112=13萬7│
│  │        │       │        │     │,838元       │
├──┼────────┼───────┼────────┼─────┼──────────┤
│2  │新北市板橋區重慶│195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14萬元│112分之1 │14萬元×195平方公尺 │
│  │段476地號土地  │       │        │     │×1/112=24萬3,750元│
├──┼────────┼───────┼────────┼─────┼──────────┤
│3  │新北市板橋區重慶│104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14萬元│112分之1 │14萬元×104平方公尺 │
│  │段479地號土地  │       │        │     │×1/112=13萬元   │
├──┼────────┼───────┼────────┼─────┼──────────┤
│4  │新北市板橋區重慶│72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14萬元│112分之1 │14萬元×72平方公尺×│
│  │段543地號土地  │       │        │     │1/112=9萬元    │
├──┴────────┴───────┴────────┴─────┼──────────┤
│                              合 計 │60萬1,58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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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