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鈺筌
選任辯護人 郭鐙之法扶律師
被 告 洪紹萍
選任辯護人 陳彥廷律師
上列被告黃鈺筌、洪紹萍(下稱被告2 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2 人之偵審自白範圍及是
否供出毒品來源,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本件辯論,並定
於民國109 年2 月20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7 法庭行準備程序,
希公訴檢察官及辯護人準時到場,屆時併提訊被告2 人到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