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孫清文
債 務 人 林曾月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肆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捌仟零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三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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