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群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龍
代 理 人 魏憶龍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鑫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介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宇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灃
一、債務人鑫高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佰伍拾壹萬
肆仟壹佰捌拾肆元叁角,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陸拾萬貳仟捌佰零柒元壹角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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