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9年度,1號
SLDV,109,勞執,1,2020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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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戴爾雅 
相 對 人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關於調解成立內容第一項所載「勞(戴爾雅)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含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達成和解,資方應於民國一0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前將前述和解金額戴爾雅為新臺幣壹拾萬參仟伍佰壹拾壹元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調解內容或仲裁判 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者,法院應 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 、第60條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事件 ,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8 年11 月13日調解成立,第一項約定相對人同意就本案積欠工資、 預告工資、資遣費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0萬3511元, 並應於同年11月14日前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第二項約定 相對人應於同年11月15日向主管機關補齊勞健保及提繳6 ﹪ 勞工退休金。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爰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事件 ,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 於108 年11月13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結果履行 給付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部分之義務等情,業據其提出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薪資存摺明 細等為證,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所作成者,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就尚未給付之上開金額 為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另請 求就相對人補齊勞健保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准予強制 執行等語;惟因上開調解記錄調解成立內容第二項僅記載「 資方應於同年11月15日向主管機關補齊勞健保及提繳6 ﹪勞



工退休金」,並未載明相對人應納之勞健保費金額,及應提 繳之勞工退休金金額及繳入之帳戶,無從認定此部分可資強 制執行之金額,以確定強制執行範圍,其性質上即不適於強 制執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第2 款規定,本院自不得 准許聲請人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是聲請人所為此部分聲 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施威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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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