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9號
CYDV,109,補,19,2020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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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劉俊煌 
      蔡○○ 
      蔡○○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蔡○夏 
      徐○含 
被   告 林敬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劉俊煌蔡中豪蔡中晟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455,561元、888,868、283,865元,分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454元、9,690元、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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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