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8年度,535號
TYEV,108,桃補,535,202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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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535號
原   告 吳俊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貴米等64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
9,6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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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