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8年度,590號
TYEV,108,桃簡,590,20200110,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590號
原   告 天添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駿 
訴訟代理人 林原正 
被   告 張鋒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8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第一段第三行關於「TDB-606」之記載,應更正為「TBE-606」。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1/1頁


參考資料
天添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