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遺產分割繼承登記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調字,109年度,4號
CYEV,109,朴簡調,4,2020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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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𥴡 


相 對 人 洪郭錦菊之全體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郭錦菊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
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洪美香尚積欠聲請人新台幣209, 570 元及依執行名義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嗣調閱 相對人洪美香之相關資料,查得相對人洪美香之被繼承人洪 郭錦菊遺有坐落嘉義縣○○鎮○○段○○○段000 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不動產),而洪郭錦菊死亡後,本應由全體繼承 人辦理繼承登記而為公同共有,惟相對人洪美香竟於102 年 11月14日將系爭不動產無償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予相對人洪○ ○。相對人間之繼承登記及移轉行為,已損害聲請人之權利 ,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244 條第1 、4 項之規定聲請撤銷, 並請求洪○○將系爭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登 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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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