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勞簡字,108年度,56號
SJEV,108,重勞簡,56,2020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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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簡字第56號
原   告 張淑怡 

      許碧珠 
      鄭育慈 
      董振興 
      陳李黎容
      蔣建森 
      王李玉雲
      劉連娣 
      吳劉連招
      曾琪惠 
      郭辛田 
      郭黃金 
      陳宗成 
      游佩甄 
      羅美雄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秀珠 
上原告等人與被告長虹園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
告等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叁拾柒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零捌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上開裁判費,並提出民事準備狀,記載每
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數額及訴之聲明暨薪資計算方式薪資單
、原告等人共同委任原告陳秀珠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附繕
本1份(含證物)陳報本院,逾期未繳納或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
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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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虹園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