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簡字第56號
原 告 張淑怡
許碧珠
鄭育慈
董振興
陳李黎容
蔣建森
王李玉雲
劉連娣
吳劉連招
曾琪惠
郭辛田
郭黃金
陳宗成
游佩甄
羅美雄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秀珠
上原告等人與被告長虹園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
告等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叁拾柒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零捌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上開裁判費,並提出民事準備狀,記載每
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數額及訴之聲明暨薪資計算方式薪資單
、原告等人共同委任原告陳秀珠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附繕
本1份(含證物)陳報本院,逾期未繳納或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
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