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4年度,16號
MLDV,104,亡,16,2016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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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亡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呂嘉和 

失 蹤 人 呂財源  最後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呂財源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失蹤人呂財源(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4 年8 月4 日下午12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呂財源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 告,民法第8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呂財源(男,民國00年0 月00日 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苗栗縣 ○○鎮○○里0 鄰○○路00號)為聲請人之父,失蹤人於10 1 年8 月4 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 年,為此聲請為宣 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苗栗縣警察局 頭份分局尖山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 證,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入出境資訊、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健保資訊、手機門號申辦資料 等件,均查無相關資訊,顯見失蹤人確實已失蹤。又本件前 經本院為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4 年9 月4 日刊登於新 聞紙,有該新聞紙1 份在卷可證,所定陳報期間已於105 年 4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陳報失蹤人音訊。揆諸上揭規定, 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符,應予准許。又失蹤人係於101 年 8 月4 日失蹤,當時其已年滿80歲,依首開規定,得於失蹤 滿3 年後為死亡宣告,是計至104 年8 月4 日即屆滿3 年, 依民法第9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 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書記官 嚴小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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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