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8年度,378號
CCEV,108,潮簡,378,2019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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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3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董豪 
訴訟代理人 林文鑫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8 月15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150 元。又本院前依上訴人
之聲請,以108 年潮救字第8 號裁定,准許訴訟救助,依民事訴
訟法第111 條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故上訴人
應得暫免繳前開所示之上訴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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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