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國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臺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和國
臺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和黨
(原中華民國臺灣300年憲政革命行政黨)
嘉蘭村正興村鐵路建設自救會
互助村法治村鐵路建設自救會
上四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兼訴訟代理
人 羅佩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民國總統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應補
正按被上訴人人數之上訴狀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