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3687號
KSDV,108,司促,23687,2019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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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687號
 
債 權 人 劉國成 
債 權 人 楊秀幸 
債 權 人 劉思汎 
債 權 人 高俊烈 
債 權 人 蔡雅惠 
債 權 人 高于捷 
債 權 人 吳奇誠 
債 權 人 陳淑杏 
債 權 人 陳鴻顗 
債 權 人 李謨璇 
債 權 人 蔣俊發 
債 權 人 蔡秀玲 
債 務 人 大樂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雪惠 
債 務 人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國成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秀幸
  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思汎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
  俊烈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雅惠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㈥債務人應向債權
  人高于捷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奇誠給付新台幣壹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㈧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陳淑杏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鴻顗給付新台幣壹
  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㈩債務人
  應向債權人李謨璇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蔣俊發給付新台
  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債
  務人應向債權人蔡秀玲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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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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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樂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