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687號
債 權 人 劉國成
債 權 人 楊秀幸
債 權 人 劉思汎
債 權 人 高俊烈
債 權 人 蔡雅惠
債 權 人 高于捷
債 權 人 吳奇誠
債 權 人 陳淑杏
債 權 人 陳鴻顗
債 權 人 李謨璇
債 權 人 蔣俊發
債 權 人 蔡秀玲
債 務 人 大樂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雪惠
債 務 人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國成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秀幸
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思汎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
俊烈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雅惠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㈥債務人應向債權
人高于捷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奇誠給付新台幣壹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㈧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陳淑杏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鴻顗給付新台幣壹
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㈩債務人
應向債權人李謨璇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蔣俊發給付新台
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債
務人應向債權人蔡秀玲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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