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重附民上字,108年度,2號
KSHM,108,重附民上,2,2019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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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泛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必賢
上 訴 人 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吉
上 訴 人 義大皇家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德村
上 訴 人 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德村
上四位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鄭翊秀律師
被上訴人  趙建喬



被上訴人  余俊民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韓國瑜

上三位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08 年7 月3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 年度
附民字第10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本件因刑事部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 自字第8 號判決被上訴人趙建喬余俊民無罪,因而駁回上 訴人對於被上訴人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惟被上訴人對上訴 人確有加重毀誹罪之情事,上訴人已依法對於上開刑事判決 提起上訴,為此對於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提起上訴,並聲 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泛喬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下同)2,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㈢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2,50 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
㈣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義大皇家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 %計算之利息。
㈤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 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 %計算之利息。
㈥被上訴人等應在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聯合報及中國時報 各刊登半版篇幅之道歉及澄清啟事。
二、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所述不實,請求無理由等語,並聲明 :上訴駁回。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四、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加重毀誹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自字第8 號諭知無罪,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 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 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 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 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曾永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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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義大皇家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泛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