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05年度,271號
TCHV,105,上易,271,2019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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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陳彥安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上 訴 人 陳美華 
被上 訴 人 陳惠珍 

被上 訴 人 陳英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柏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5年9月19日裁定命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 年度家簡字第24號分割遺產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 序。茲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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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