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原 告 久久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聰進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被 告 宏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興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被 告 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坤松
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工程報酬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6,8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
原告確認訴請之被告間債權存在金額核定為30,595,294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81,280元,原告僅繳納196,800元,尚不足84,4
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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