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工程報酬請求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317號
TNDV,108,重訴,317,2019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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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原   告 久久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聰進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被   告 宏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興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被   告 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坤松 
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工程報酬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6,8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
原告確認訴請之被告間債權存在金額核定為30,595,294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81,280元,原告僅繳納196,800元,尚不足84,4
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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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久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