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719號
CTDM,108,聲,1719,2019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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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福源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福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福源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罪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並於民 國107 年10月1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 年12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80194417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 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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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