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重訴字,107年度,6號
TYDM,107,原重訴,6,2019121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原重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子金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
度偵字第1139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子金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子金依其已成年之社會經驗,顯有相 當智識程度,明知自身並無擔任公司負責人之專業及資力, 且一般正常經營之公司,並無另行花費金錢聘請人頭負責人 之必要,即對於無實際經營公司之意思而任意應邀擔任公司 之人頭負責人,則該公司幕後負責人極有可能填載不實統一 發票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情,非無預見,竟仍基於幫助他 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02 年7 月23日前某日,受廖津儀(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邀 ,同意擔任址設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弄0 號之孫雍有 限公司(下稱孫雍公司)登記負責人,其為公司法第8 條及 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負責人。詎被告 即放任不詳之孫雍公司實際負責人使用統一發票、營利事業 登記證、大小章、發票章等物品,該不詳實際負責人明知孫 雍公司於103 年5 、6 月間,並未實際銷貨與泰億企業社, 即夥同被告基於上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開立如附表所示不 實統一發票共27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969 萬8, 529 元,交付泰億企業社充作進項憑證,據以向稅捐稽徵機 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泰億企業社逃漏 營業稅共計148 萬5,107 元,因認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 他人逃漏稅捐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因此,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 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 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 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



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 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 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40 年臺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1831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曾子金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訊 時之供述、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專案申請 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孫雍公司變更登記資料、財 政部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查緝案件稽查 報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等證據為其主 要論據,被告固坦承其為孫雍公司登記負責人之事實,惟堅 詞否認有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犯行, 辯稱:我在當廚師之前曾經營過「長金發工程行」,是做水 泥工的,後來經營不善,給別人去經營,而我朋友廖津儀說 孫雍公司也可以做房屋修繕業務,若我承接該公司,她可以 一起經營,我想說多少可以做,就在廖津儀的協助下,於10 2 年7 、8 月間擔任孫雍公司負責人,該公司係自郭尚田承 接,由廖津儀去辦理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我在擔任孫雍公 司負責人期間有實際經營該公司之裝潢業務,但也因經營得 不好,就讓給林俊龍了,而在我擔任孫雍公司負責人期間, 沒有保管過公司發票章,僅保管過大小章,所領用的統一發 票也是交給廖津儀保管,不知為何孫雍公司會開發票給泰億 企業社等語(見他字卷㈡第17至19、68至70頁、原重訴字卷 第101 頁反面至第103 頁、第138 頁反面),經查: ㈠ 被告於102 年7 月23日起擔任上址孫雍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其將孫雍公司之大、小章、發票章及其所領用之統一發票均 交給友人即受託為其處理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事務之廖津儀 交付記帳事務所人員保管,嗣某身分不詳之該公司實際負責 人以不詳方式取得孫雍公司上開印章、統一發票,明知孫雍 公司於103 年5 、6 月間,並未實際銷貨與泰億企業社,卻 連續開立如附表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27紙,銷售額合計2,96 9 萬8,529 元,交付泰億企業社充作進項憑證,據以向稅捐 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泰億企業社因此逃漏營業稅共 計148 萬5,107 元等情,為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準備程 序及審理時,均坦認無訛,核與證人即為被告辦理孫雍公司 負責人變更登記事宜之友人廖津儀於審理時之證述大致相符 ,並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專案申請調檔 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孫雍公司變更登記資料、財政部 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查緝案件稽查報告 、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 上開事實,堪信為真,惟被告是否與該身分不詳之人有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犯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仍須有積極證據始能認定。
㈡ 證人廖津儀於審理時證稱:孫雍公司之前因為股東有問題, 公司負責人變更為郭尚田,後來郭尚田沒有在經營,而我與 在當廚師的曾子金是多年朋友,聊天過程中得知他也有做過 裝潢工程,我們就想要合夥做裝修工程,由曾子金承接擔任 孫雍公司負責人,如他順利接到案子,我可以不領薪水,跟 著學習做這部分,並由我把關找臺中的康健良記帳事務所來 記帳、報稅,而他怕領用的統一發票會弄丟,就連同孫雍公 司的大、小章、發票章,一起交給我轉交給記帳事務所存放 ,等他有需要再去拿,以免弄丟,我就把孫雍公司的資料都 交給記帳事務所處理,每2 月要申報時才會問他有無在跑案 子,若沒有簽約、買材料這些增加進項的金額,我就會請記 帳事務所申報金額為「0 」,他跟我說有努力在跑案子,不 過都沒有接到案子,所以孫雍公司雖有領用統一發票,但沒 有實際開發票出去,曾子金就跟我商量要將孫雍公司轉讓給 他人,後來透過葉文林介紹,由林俊龍接下公司,曾子金就 在葉文林在場時,簽立讓渡書給林俊龍,把孫雍公司轉讓給 林俊龍曾子金在簽立讓渡書後就退出孫雍公司的經營,而 林俊龍承接孫雍公司後,我就把該公司大、小章交給葉文林 等語(見原重訴字卷第131 頁反面至第136 頁反面),與被 告首揭所辯若合符節,則依證人廖津儀及被告所述,被告除 擔任廚師外,確有裝潢工程之專業,遂透過證人廖津儀,自 原孫雍公司負責人郭尚田承接擔任該公司之負責人,並由證 人廖津儀協助辦理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事宜,被告亦將孫雍 公司之大、小章、發票章、所領用之統一發票均委託證人廖 津儀交付記帳事務所保管,嗣因孫雍公司經營不善,透過葉 文林介紹,由林俊龍承接該公司,被告並簽立讓渡書給林俊 龍,被告即退出孫雍公司之經營;再依孫雍公司變更登記表 中,該公司所營事業尚包含室內裝潢、配管工程、起重工程 、其他工程、五金及建材之批發、零售等項目,有該有限公 司變更等登記表1 份存卷可憑(見他字卷㈠第101 頁正、反 面),可徵被告所辯其本身有裝潢工程之專業,其承接孫雍 公司是希望增加擔任廚師以外之工作收入等情,並非無據; 再被告於102 年7 月23日登記為孫雍公司負責人,嗣於同年 8 月8 日與林俊龍簽立讓渡書,由林俊龍承接擔任孫雍公司 之負責人,惟林俊龍遲至103 年7 月11日始變更登記為孫雍 公司之負責人等節,有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2 紙、營業 讓渡契約書1 份在卷可稽(見他字卷㈠第81至82頁、他字卷 ㈡第20頁),而如附表所示之發票均係在103 年5 月、同年



6 月間所開立,時間均於被告將孫雍公司之經營權讓渡給林 俊龍之後,則被告能否預見其將孫雍公司之經營權讓渡給林 俊龍後,代辦人員並未如期為其辦理孫雍公司負責人之變更 登記,並非無疑;又被告雖不否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領用統 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上實際領取人簽名欄上「曾子金」為其 簽名,然該申請書上並無任何日期,故無從認定該等發票為 被告讓渡孫雍公司經營權給林俊龍後,由被告所領用之統一 發票,準上各情,被告歷次辯稱其將孫雍公司經營權讓渡給 林俊龍後,主觀上認知其已退出孫雍公司之經營,不清楚公 司負責人變更登記流程,都交給他人去處理,不知道為何有 如附表所示之發票等語,並非全然不可採信。
㈢ 觀諸本案前開各項證據,除證明被告曾於102 年7 月間為孫 雍公司登記負責人外,尚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於102 年8 月 8 日簽立上開營業讓渡契約書後,有實際參與孫雍公司之業 務、財務運作,則孫雍公司此後是否確有從事虛開發票給他 營業人等不法作為,被告並不當然知悉或可預見,依卷內證 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業已知悉或預見孫雍公司係為從事不法犯 行,亦無證據足認被告有實際參與虛開發票予泰億企業社之 行為,當無足認定被告確有本案虛開發票而幫助他人逃漏稅 捐之犯行。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就被告起訴之犯罪事實,所提出之證據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本院對被告是否有以孫雍公司 名義虛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等情,猶存 有合理之懷疑,認公訴人舉證程度尚未達有罪之確信程度, 即難逕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自 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以昭審慎。
本案經檢察官張羽忻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宜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附表
┌───┬─────┬─────┬───────┬──────┬─────┐
│編號 │營業人名稱│開立時間 │發票字軌號碼 │開立統一發票│稅額( 新臺│
│ │ │ │ │銷售額明細(│幣) │
│ │ │ │ │新臺幣) │ │
├───┼─────┼─────┼───────┼──────┼─────┤
│ 1 │泰億企業社│103年5月 │AQ00000000 │1,302,640 │35,132 │
├───┼─────┼─────┼───────┼──────┼─────┤
│ 2 │泰億企業社│103年5月 │AQ00000000 │69,745 │3,487 │
├───┼─────┼─────┼───────┼──────┼─────┤
│ 3 │泰億企業社│103年5月 │AQ00000000 │782,635 │37,132 │
├───┼─────┼─────┼───────┼──────┼─────┤
│ 4 │泰億企業社│103年5月 │AQ00000000 │5,549,350 │277,468 │
├───┼─────┼─────┼───────┼──────┼─────┤
│ 5 │泰億企業社│103年5月 │AQ00000000 │2,394,108 │119,705 │
├───┼─────┼─────┼───────┼──────┼─────┤
│ 6 │泰億企業社│103年5月 │AQ00000000 │449,100 │22,455 │
├───┼─────┼─────┼───────┼──────┼─────┤
│ 7 │泰億企業社│103年5月 │AQ00000000 │100,548 │5,027 │
├───┼─────┼─────┼───────┼──────┼─────┤
│ 8 │泰億企業社│103年5月 │AQ00000000 │1,898,832 │94,941 │
├───┼─────┼─────┼───────┼──────┼─────┤
│ 9 │泰億企業社│103年5月 │AQ00000000 │316,030 │15,801 │
├───┼─────┼─────┼───────┼──────┼─────┤
│ 10 │泰億企業社│103年5月 │AQ00000000 │835,890 │41,974 │
├───┼─────┼─────┼───────┼──────┼─────┤
│ 11 │泰億企業社│103年5月 │AQ00000000 │2,757,260 │137,863 │
├───┼─────┼─────┼───────┼──────┼─────┤
│ 12 │泰億企業社│103年5月 │AQ00000000 │516,555 │25,825 │
├───┼─────┼─────┼───────┼──────┼─────┤
│ 13 │泰億企業社│103年5月 │AQ00000000 │12,692 │635 │
├───┼─────┼─────┼───────┼──────┼─────┤
│ 14 │泰億企業社│103年5月 │AQ00000000 │580,014 │29,001 │
├───┼─────┼─────┼───────┼──────┼─────┤
│ 15 │泰億企業社│103年5月 │AQ00000000 │913,495 │45,675 │
├───┼─────┼─────┼───────┼──────┼─────┤
│ 16 │泰億企業社│103年6月 │AQ00000000 │1,802,493 │90,125 │
├───┼─────┼─────┼───────┼──────┼─────┤




│ 17 │泰億企業社│103年6月 │AQ00000000 │867,620 │73,381 │
├───┼─────┼─────┼───────┼──────┼─────┤
│ 18 │泰億企業社│103年6月 │AQ00000000 │448,919 │22,446 │
├───┼─────┼─────┼───────┼──────┼─────┤
│ 19 │泰億企業社│103年6月 │AQ00000000 │2,376,732 │118,837 │
├───┼─────┼─────┼───────┼──────┼─────┤
│ 20 │泰億企業社│103年6月 │AQ00000000 │47,840 │2,392 │
├───┼─────┼─────┼───────┼──────┼─────┤
│ 21 │泰億企業社│103年6月 │AQ00000000 │954,785 │47,739 │
├───┼─────┼─────┼───────┼──────┼─────┤
│ 22 │泰億企業社│103年6月 │AQ00000000 │1,026,375 │51,315 │
├───┼─────┼─────┼───────┼──────┼─────┤
│ 23 │泰億企業社│103年6月 │AQ00000000 │87,653 │4,383 │
├───┼─────┼─────┼───────┼──────┼─────┤
│ 24 │泰億企業社│103年6月 │AQ00000000 │999,075 │49,953 │
├───┼─────┼─────┼───────┼──────┼─────┤
│ 25 │泰億企業社│103年6月 │AQ00000000 │818,493 │40,925 │
├───┼─────┼─────┼───────┼──────┼─────┤
│ 26 │泰億企業社│103年6月 │AQ00000000 │835,587 │41,780 │
├───┼─────┼─────┼───────┼──────┼─────┤
│ 27 │泰億企業社│103年6月 │AQ00000000 │954,063 │47,703 │
├───┼─────┼─────┼───────┼──────┼─────┤
│總額 │ │ │ │29,698,529 │1,485,107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