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040號
SCDV,108,補,1040,20191209,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40號
原   告 劉振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何信賢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
  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 萬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裁判費7 萬3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以下資料到院:被告何信
  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新竹市○○段000
  ○000 ○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全部登記謄本(姓名完整
  版)。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