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簡上字,108年度,1號
PCDV,108,建簡上,1,20191225,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大庭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東隆 
訴訟代理人 劉正陽 
      王賢哲 
被 上訴 人
即反訴被告 荷泰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即反訴原告提起反
訴,本院就反訴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於第二審提起反訴,除有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 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三、就主張抵銷 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等情形外,非經他 造同意,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此所謂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係指訴訟標的 同一,且不延滯訴訟及妨害他造之防禦,對於當事人間紛爭 之一次解決及訴訟經濟有利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1 年度 台抗字第394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訴人即反訴原告(下稱反訴原告)主張:本件發包工程之 目的係為了響應節能減碳需求,可降低社區包燈費用,並非 為配合市政府之獎勵金,廠商完工後向台電申報完工手續, 為經濟部法令明文規定,反訴原告無告知承包廠商須負責此 作業之責任與義務。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下稱反訴被告) 本須依法向台電申報,迄今未為申報,造成反訴原告電費損 失,且於保固期間未能依約執行維修,所繳交之保證金7 萬 元予以沒收。爰依法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賠償反訴原告 溢繳包燈電費,並限期反訴被告向台灣電力公司呈報完工並 申請降低包燈費等語。
三、經查,反訴被告之本訴係主張反訴原告積欠其工程承攬報酬 ,依兩造之承攬契約約定,請求反訴原告給付承攬報酬;而 反訴則係主張反訴被告未依法向台電申請降低包燈費造反訴 原告溢繳電費,請求反訴被告賠償溢繳電費損失及限期向台



電申報,然兩者顯係不同訴訟標的,反訴被告亦不同意本件 提起反訴(見本院簡上卷第387 頁)。則揆諸前開說明,本 件反訴即與民事訴訟法第446 條第2 項但書第2 款規定不合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佳君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1/1頁


參考資料
荷泰光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