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8年度,88號
PTDM,108,交附民,88,2019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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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88號
原  告  李俊生 

被  告  李金蘭 


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交易字第193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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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