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57號
CYDV,107,訴,857,2019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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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57號
原   告 許子紳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代理人  劉昆銘律師
複代理人  江冠瑩 
被   告 劉和興 
      劉和杉 

      劉和勢 

      劉銘龍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新農 
被   告 劉秀月 
      劉詹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素英 
被   告 簡文發 

      劉凱傑  嘉義縣○○鄉○○村0鄰○○○00○00

      劉坤山(即劉金發之繼承人)


      劉霈菱(即劉金發之繼承人)


      劉珈瑜(即劉金發之繼承人)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馥溱(即劉金發之繼承人)

被   告 劉謝碧珠 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0巷0

      簡偉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二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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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