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57號原 告 許子紳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複代理人 劉昆銘律師複代理人 江冠瑩 被 告 劉和興 劉和杉 劉和勢 劉銘龍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新農 被 告 劉秀月 劉詹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素英 被 告 簡文發 劉凱傑 嘉義縣○○鄉○○村0鄰○○○00○00 劉坤山(即劉金發之繼承人) 劉霈菱(即劉金發之繼承人) 劉珈瑜(即劉金發之繼承人)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馥溱(即劉金發之繼承人)被 告 劉謝碧珠 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0巷0 簡偉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二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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