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8年度,311號
TNEV,108,南小補,311,2019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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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31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雷天浩張武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6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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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