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4181號
TPEV,108,北簡,14181,201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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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418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被   告 林俊宏(即被繼承人林秀玲之繼承人)


      林靜秀(即被繼承人林秀玲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心瑋
被   告 林麗慧(即被繼承人林秀玲之繼承人)

      林靜蘭(即被繼承人林秀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秀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貳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玖拾壹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秀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貳佰捌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
合 計 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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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